古人明堂内设置的木室、火室、金室、水室、土室。
《周礼·考工记·匠人》:“五室三四步,四三尺。”郑玄注:“堂上为五室,象五行也。三四步,室方也;四三尺,以益广也。木室於东北,火室於东南,金室於西南,水室於西北,其方皆三步,其广益之以三尺。土室於中央,方四步,其广益之以四尺。此五室居堂,南北六丈,东西七丈。”《旧唐书·礼仪志二》:“太常博士柳宣依郑玄义,以为明堂之制,当为五室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宗至道元年》:“﹝八月﹞庚午,皇太子具卤簿謁太庙五室。”参见“明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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