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予禁止。
唐韩愈《顺宗实录五》:“天下吏人誥至后,出临三日,皆释服,无禁婚嫁、祠祀、饮酒、食肉。”
不算违禁。
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尔为贼党妻,杀之无禁,当寸寸臠尔,饲犬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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