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称“土官”。
元、明、清时期于西北、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。按等级分为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县等文职。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。解放后,土司制度已废除。《元史·仁宗纪三》:“云南土官病故,子姪兄弟袭之,无则妻承夫职。”《明史·职官志一》:“凡土司之官九级,自从三品至从七品,皆无岁禄。”王闿运《拟李鸿章陈苗事折子》:“土司之制,即蜀臣诸葛亮用孟获之意也;归流之制,则鄂尔泰、张广泗所秉庙算於世宗、高宗者也。”
指土司官吏所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。
清李调元《南越笔记·粤俗好歌》:“东西两粤皆尚歌,而西粤土司中尤盛。”吴晗《朱元璋传》第四章二:“三是在上述两个系统以外,和南部思普一带的许多少数民族,就是明代叫作土司的地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