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代所行税法之一,对商人、手工业者、高利贷者和车船所征的赋税。课税对象为商品或资产,“緡钱”为计税单位。
《汉书·武帝纪》:“﹝元狩四年﹞初算緡钱。”颜师古注引李斐曰:“緡,丝也,以贯钱也。一贯千钱,出算二十也。”茅盾《雨天杂写之一》:“及至‘算缗钱’,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,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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