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丁口税。
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:“﹝四年﹞八月,初为算赋。”颜师古注引如淳曰:“《汉仪注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,人百二十为一算,为治库兵车马。”元帝时贡禹有改“年二十乃算”之请,见《汉书·贡禹传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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