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送考”。
亦作“送攷”。送考生参加考试。
明王世贞《科试考二》:“是岁始令先投诗文,礼部择可取者送考。”
送交考问。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禀帖赘说》:“据禀,以其种地三十亩,节年欺隐未入流水,卑职以匆匆之曲阜送攷,但准差拘,未究其欺隐果实与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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