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钱物赎免罪行。
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,乃罪人赎罪。”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明宗纪》:“权知荆南军府事高从诲上章首罪,乞修职贡,仍进银三千两赎罪。”明徐光启《农政全书》卷三:“已又招民输粟补官暨赎罪,而督有司积粟,视州邑大小有差。”
谓用某种实际表现抵销罪过。
明汤显祖《南柯记·朝议》:“斩周弁恐伤駙马之心,不如免死,立功赎罪。”巴金《家》二六:“去,他必须到她那里去,去为他自己赎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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