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礼记·内则》:“女子十年不出……十有五年而笄。”郑玄注:“谓应年许嫁者。女子许嫁,笄而字之;其未许嫁,二十则笄。”后因以“始笄”谓女子十五岁开始加笄束发,进入婚龄。
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谈·谈献三·抱松女》:“宣城诸生罗愷妻孙氏,年始笄,遇兵乱,从姑避山中松下。”参见“及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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