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规定的数目。
《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》:“大中祥符元年,詔瀘州南井灶户,遇正、至、寒食各给假三日,所收日额,仍与除放。”
标准版 | 客户端
合作/定制QQ:1225976870
网尚实用查询 2011-2023 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