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词语】
人民陪审员
【全拼】
rénmínpéishěnyuán
【释义】
我国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中吸收参加审判的人员。由人民选举或机关团体推选产生,参加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工作。跟审判员有同等权力。
【例句】
1、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,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。
2、 文章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,指出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,需要从立法、度建设等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。
3、 第四十八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,应当遵守本准则。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,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。
4、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,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