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占用公物或他人之物。
《太平广记》卷二七引《神仙传拾遗·唐若山》:“况帑藏钱帛,颇有侵用,诚为君忧之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九回:“商人杨执中,累年在店不守本分,嫖赌穿吃,侵用成本七百餘两,有误国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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