批评刑法。
《商君书·赏刑》:“所谓壹教者,博闻、辩慧、信廉、礼乐、修行、羣党、任誉、清浊,不可以富贵,不可以评刑,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。”
判案,量刑。
唐白居易《薛元赏可华原县令制》:“以元赏前为廷尉丞,察狱评刑,颇闻敬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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