穿上官服,配戴饰物。
宋文惟简《虏廷事实·披秉》:“顷年初创臺,有女真、契丹之人,有为公相尚书侍郎者,从汉法例当披秉。”明陶宗仪《辍耕录·披秉歌诀》:“天子郊祀与祭太庙日,百官陪位者皆法服。凡披秉须依歌诀次第,则免颠倒之失。歌曰:‘袜履中单黄带先,裙袍蔽膝綬绅连,方心曲领蓝腰带,玉珮丁当冠笏全。’”
标准版 | 客户端
合作/定制QQ:1225976870
网尚实用查询 2011-2023 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