赔偿补足。
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三:“在国初,有士夫被谴而责为衙校者,如海外数州,每闕守,帅司或差衙校摄州郡,宴设、脩造则令赔补及出犒赏,遂有破家之患。”《醒世恒言·陆五汉硬留合色鞋》:“将强得利送入监里,要他赔补库上这几锭银子。”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关税》:“而其亏絀数目,乃归正供销算,是以每岁徒有赔补之名,而从无有倾其私槖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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