殴打凌辱。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自尽》:“妇人自尽,或姑严而殴辱时加,或夫忍而寡刻相待。”郭沫若《南京印象》十三:“他们是为和平请愿而来,生死都已置诸度外。虽然受了狠心者的殴辱,但也并不想向法庭起诉。”
犹污辱。
《镜花缘》第八八回:“我职司闺秀,执掌女试大典,岂容殴辱斯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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