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于内心的刑罚。
《庄子·列御寇》:“为外刑者,金与木也;为内刑者,动与过也。宵人之离外刑者,金木讯之;离内刑者,阴阳食之。”郭象注:“动而过分则性气伤於内,金木讯於外也。”成玄英疏:“若不止分,则内结寒暑,阴阳残食之也。”
内心效法。
晋陆云《赠顾骠骑后》诗之二:“内刑圣敬,外崇多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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