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剃去鬓须的刑罚。耐,同“耏”。
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徙郡国豪桀任侠及有耐罪以上,赦令除其罪。”裴駰集解引苏林曰:“一岁刑为罚作,二岁刑已上为耐。”汉荀悦《汉纪·文帝纪上》:“于是出布帛米肉赐之。其肉刑耐罪以上不用此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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