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雕的狱吏。语出《汉书·司马迁传》:“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入,削木为吏议不对,定计於鲜也。”后因以“木吏”借指刑官。
《文苑英华》卷五四八引无名氏《妖言判》:“定刑名於木吏,应入流条;量减赎於金科,合从徒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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