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罪并处决囚犯。
《后汉书·陈庞传》:“秦为虐政,四时行刑,圣汉初兴,改从简易。萧何草律,季秋论囚,俱避立春之月。”《资治通鉴·周显王三十一年》:“初,商君相秦,用法严酷,尝临渭论囚,渭水尽赤。”胡三省注:“决罪曰论。论,卢困翻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十四年命法司论囚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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