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处抵罪。
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其有两三人共殴一人,各成重伤,难定下手及係造谋主令之人,遇有在监禁毙者,即以论抵。”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槐西杂志二》:“匠逃入店后,逾垣遁。是人疑主人匿室内,欲入搜。主人不允,互相格鬭,竟杀主人,论抵伏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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