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。此刑始于秦汉,隋定为五刑之一,沿至清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其制,刑名五:一曰死……二曰流刑,谓论犯可死,原情可降,鞭笞各一百,髠之,投于边裔,以为兵卒。未有道里之差。其不合远配者,男子长徒,女子配舂,并六年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祖乾德元年》:“癸酉,吏部尚书张昭等详定五刑之制,凡流刑四,徒、杖、笞刑各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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