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对亲老丁单的死犯、流放犯,有留下养亲的宽缓条例,称留养。例始于北魏太和年间,清时仍沿用。
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原始》:“留养始于北魏太和十二年詔:罪人父母年老更无成人,又无期亲者,仰案后列,奏以待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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