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一人犯法,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。
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,若不纠举,则十家连坐。”唐李复言《续玄怪录·李卫公靖》:“‘妾已受谴,杖八十矣。’袒视其背,血痕满焉。‘儿子并连坐,如何?’”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续录四》:“不虞马哈沁之灭其门也,童子以幼免连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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