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玩忽职守。
宋李纲《与张相公书》之二五:“抚、吉、筠、袁羣盗有名字者,并已招捕了当。实赖朝廷威德所及,获免旷弛,岂胜感惧!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》:“川陕长吏、监押、巡检有旷弛者,代之。”清侯方域《重修演武厅事记》:“某既镇归之五年,日勉循厥职,旷弛是惧!”
标准版 | 客户端
合作/定制QQ:1225976870
网尚实用查询 2011-2023 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