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书·冏命》:“非人其吉,惟货其吉,若时瘝厥官。”蔡沉集传:“言不于其人之善,而惟以货贿为善,则是旷厥官。”后以“旷瘝”指旷废职守。
宋叶适《除淮东总领谢表》:“必吝出纳,是为有司之常;苟逃旷瘝,终返腐儒之旧。”《明史·孙磐传》:“请定建言者为四等……粉饰文具,循默不言者,则罢黜之。庶言官知警,不至旷瘝。”
指旷职之官吏。
明徐渭《旱甚久不应祷再追前韵》:“玩愒如不闻,旷瘝秉何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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