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中国部库征收租税、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。
清康熙时制定。光绪三十四年(公元1908年),规定库平为权衡的标准,库平一两等于37.301克。《清史稿·食货志五》:“光绪十四年,张之洞督粤,始用机器如式试铸(银元),李鸿章继任续成之,文曰‘光绪元宝,库平七钱二分,广东省造’,幕绞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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