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除抵偿。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庶政·额外杂办》:“鸿于开销到日,传集绅衿,出部文相示,比前发之四十金,除扣抵大粮,尚须补库三十餘两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追赔拖欠》:“嘉庆七年奏准,估计在京一切抵项变价房屋,无论住房铺面,悉按檩数分别等第,作价扣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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