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断案子的文辞。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释看语》:“看语即审单也,亦曰讞语。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,或先序事而后断,必须前后照应……大约据招供以序事,依律例以断罪,辩论精详,使无驳竇,能事毕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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