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以杖刑。用大荆条或棍棒抽击人的背、臀或腿部。
《隋书·高祖纪上》:“其诸司论属官,若有愆犯,听於律外斟酌决杖。”唐张鷟《朝野佥载》卷二:“府法曹断掠粮贼,惟各决杖一百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因詔:‘岭南民犯窃盗,赃满五贯至十贯者,决杖、黥面、配役。’”清余怀《板桥杂记·轶事》:“然亦如严幼芳、刘婆惜备受箠楚决杖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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