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决囚灯”。南唐李后主于佛前燃灯,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,故称。
元韦居安《梅磵诗话》卷中:“曾景建《金陵百咏·决囚灯》诗云:‘五详三覆始施刑,明灭兰膏岂足凭。可惜当年杀严续,无人为益决囚灯。’序云:‘后主听死囚,然佛灯决之。囚家赂左右窃益膏油,輒得不死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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