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书·吕刑》:“两造具备”。
孔传:“造,至也。两至具备,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辟。”后谓备办诉状为“具造”。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向杲》:“晟不服,﹝庄公子﹞遂嗾从人折箠笞之,垂毙,乃去。杲闻奔视,则兄已死。不胜哀愤。具造赴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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