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录过失。
《汉书·贾谊传》:“及太子既冠成人,免於保傅之严,则有记过之史,彻膳之宰,进善之旌,诽谤之木,敢諫之鼓。”颜师古注:“有过则记。”后亦作为处分的一种方式。清林则徐《通饬州县解案章程札》:“如提到仍非要证,案悬莫结,即将委员记过。”沈从文《从文自传·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》:“学校已禁止体罚,可是记过罚站还是执行。”
记住他人过错。
宋徐铉《前舒州录事参军沉翱可大理司直制》:“復尔名籍,俾参棘寺,吾不记过,尔其自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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