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公文、契约或供词上签名或画记号,表示认可,俗称“画押”。
清顾炎武《日知录·押字》:“所谓署字者,皆草书其名,今俗谓之画押,不知始於何代。”《清史稿·宣统皇帝纪》:“﹝宣统元年九月﹞辛亥,和兰《保和会条约》成,分别批准画押。”洪深《贫民惨剧》第三幕:“王大哥,笔在这儿,画押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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