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验;印证。
《左传·襄公十年》:“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,王叔氏不能举其契。”杨伯峻注:“合要,谓前此两方相争之罪状、证辞等取而合之。”宋曾巩《史馆申请三道》:“欲使名臣良士,言行功实,传之不朽,为人子孙者,亦宜知父祖善状,合要显扬,使得见於国史,以称为人后嗣之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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