错杀,误杀。
《史记·循吏列传论》:“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”
严加节制。
宋田况《<皇祐会计录>序》:“在昔冢宰制国用,必度岁之丰寡,谨出入之式灋,以驭其用,至通三十年之率,以防不给,其裁节过杀,精密重慎,可知也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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