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方证件。
宋范公偁《过庭录》:“姚之田亩,贡赋未尝纳,商父(刘商父)闻其风久矣。至官,深嫉之,检姚所欠赋税,以公引追纳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三·防盗》:“凡行路之人,先於见住处司县官司,具状召保,给公凭,方许他处勾当。若公引限满,其公事未毕,依所在例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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