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同分担。
清吴伟业《马草行》:“京营将士导行钱,解户公摊数十千。长官除头吏乾没,自将私价僦车船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编审·立局亲审》:“一丁名下,或承垦,或公摊,更省多丁之累,若别县民来此佃种,名曰寄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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