责人过失或揭人阴私;告发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及孝文即位……论议务在宽厚,耻言人之过失。化行天下,告訐之俗易。”颜师古注:“訐,面相斥罪也。”宋苏轼《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》:“昔之为天下者,恶告訐之乱俗也,故有不干己之法,非盗及强姦不得捕告。”明王錂《春芜记·定计》:“﹝王小四﹞只在市井胡行,不怕官司告訐。”清阮葵生《茶馀客话》卷八:“后数年,镜为乡人告訐,亡命不知所终。”刘师培《悲佃篇》:“明代之时,北境之田招民开垦,彼此告訐,或投献于王府勋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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