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发。
宋王巩《甲申杂记》:“﹝我﹞因盗官钱三十贯,为同辈告首,乃召告者入库交钱,遂杀之。”《宣和遗事》后集:“见有告首人在,你不得胡説。”明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·史十》:“若里长有业户不到而朦朧量报者,许人告首,处以重罪。”参见“告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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