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伏辨”。表示认罪的书面供词。
宋吕陶《奏为乞复置糺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》:“不过引囚读示,再取伏辩而已。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五:“你如今只将我这三百两利钱出来还我,修理庄居,写一纸伏辨与我,我们便净了口。”许杰《贼》:“捉到一个贼,总要留个伏辩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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