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秋两季完纳的赋税。征二税始于唐,后世因之。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二税须於三限前毕输……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,秋税籍以四月一日,并限四十五日毕。”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:“国初夏秋二税,麦四百七十万石,今少九万;米二千四百七十餘万,今少二百五十餘万。”参见“两税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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