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应征税赋数。《清会典·户部·免科田地》:“又议准:山东曹县、利津、寿光三县……额徵粮银一千八百七十两零漕米一百二十餘石,一体照额豁除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清查之法》:“每年额徵,亦以部核由单,及司核会计册为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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