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审理。
《北史·魏纪一》:“詔南平公长孙嵩、北新侯安同对理人讼,简贤任能。”
犹对质。
元谷子敬《城南柳》第三折:“左右,押这厮去寻那先生来对理。”清李渔《蜃中楼·阃闹》:“不要你去串通胡赖,唤他出来,当面对理。”
标准版 | 客户端
合作/定制QQ:1225976870
网尚实用查询 2011-2023 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