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人丁征收的赋税。始于汉高祖四年,称算赋。凡年十五以上、五十六以下、每人每年出赋钱一百二十,为一算,亦称丁算。此制历代相沿,唯赋额名称不一。至清初,立编审法,定为五年一举,丁增而赋亦随之。
康熙五十年后,定制滋生人丁,永不如赋。雍正时遂将丁赋摊入地税,称地丁。参阅《通典·赋税上》、《文献通考·户口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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