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历正月十三日至十七日,民间张灯游乐,谓之灯节。亦特指元宵节。
清富察敦崇《燕京岁时记·灯节》:“自十三以至十七均谓之灯节,惟十五日谓之正灯耳。”清孔尚任《桃花扇·选优》:“今日正月初九,脚色尚未选定,万一悮了灯节,岂不可恼。”老舍《樱海集·柳屯的》:“年节过去,我又离开了故乡,到次年的灯节回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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