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担部分赋役的未成年或老年的男女。
《晋书·食货志》:“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,十五已下至十三、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。”
次子。
清魏源《圣武记》卷十:“其伤病未愈及家无次丁者,量遣归营。”康有为《大同书》甲部第一章:“或家无次丁,父母望其嗣续,室徒四壁,妻儿待以为生,忽际重病弥留,共知不起,老亲垂涕而来握其手,妻子号泣而环跪於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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