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官府催缴租税的限期。
清袁枚《新齐谐·大乐上人》:“其邻人周某,充县役,家贫,承催税租,皆侵蚀之,每逢比期,輒向上人借贷。”
旧中国银钱业和工商业公定的一种债权债务结算日期。如以每月五日、十日、二十日、二十五日为“小比期”,以每月十五日和月底最后一天为“大比期”。一般拆放短期款项,即以半个月为期。
茅盾《清明前后》第一幕:“我们得借比期来开销工资,来买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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