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指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房地产等文契。
宋郑刚中《论白契疏》:“买产之家,类非贫短,但契成则视田宅为己物,故吝惜官税,自谓收藏白契,不过倍纳而止。”宋俞文豹《吹剑录外集》:“有以白契告首者,追赏及种种费用外,二倍税焉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﹝绍兴五年﹞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,自今民间争田,执白契者勿用。”
【红契】释义:
旧时称买卖田地、房产等经过纳税而由官府盖印的文契。
明陶宗仪《辍耕录·奴婢》:“又有曰红契买到者,则其元主转卖於人,立券投税者是也。”吴晗《灯下集·明代的奴隶和奴变》:“由于买卖与人,立券投税,称为红契买到。”丁玲《太阳照在桑干河上》二:“﹝他们﹞临时雇上一些短工。于是穷下来的人把红契送到他家里去,地主家的败家子在一场赌博之后也要把红契送给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