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持包揽。
《禅林宝训》卷三引《与山堂书》:“嗟乎!苟以一身之资,把揽一院之事,使小人不蒙蔽,纪纲不紊乱,而合至公之论,不亦难乎!”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一回:“所以专在县里管些公事,与人把揽,説事过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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