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释 义】:对重罪施以轻刑,则罪犯无所畏惧,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。
【出 自】:《商君书·靳令》:“罪重刑轻,刑至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又《去强》:“以刑致刑,国治。”《韩非子·饬令》:“罪重而刑轻,刑轻而则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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